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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海、空港口岸,是国家及我市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集装箱匿藏等多种形式进行违法偷渡活动,严重影响了口岸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也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影响。为了维护天津口岸的正常的生产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维护我国对外交往的良好形象,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大规模成批偷渡活动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74号]文件精神,坚持严厉打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坚决遏制偷度案件不断上升的势头,结合天津海、空港口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工作措施如下:
一、做好反偷渡工作不仅是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的问题,也直接影响着口岸的安全与稳定。因此,抓好反偷渡工作不仅是公安、边防等部门的事情,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口岸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口岸各单位,务必把反偷渡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及口岸各单位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中,做到领导重视,专门机关负责,切实把反偷渡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统一认识,坚持不懈地开展反偷渡斗争。做好天津口岸预防和打击偷渡活动的宣传工作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各单位要教育自己的员工,不参与并自觉抵制偷渡活动,进一步提高反偷渡意识。
三、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作为查处偷渡案件的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充分发挥查处偷渡案件的主力军作用,努力提高偷渡案件查处率,并搞好超前预测,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开展反偷渡工作的建议与要求。
四、天津边防局要充分发挥沿海边防管理和海上巡查的重要作用,加强沿海一线渔船、渔民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加大海上巡逻力度,形成有效的海上防线,杜绝偷渡分子利用渔船进行偷渡活动。
五、海关、检验检疫、港务监督积极协助配合边防管理部门对涉及偷渡嫌疑的出口集装箱进行检查,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对出口集装箱实施查验、检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有偷渡分子匿藏,有责任和义务控制好现场并及时向边防管理部门通报,由边防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六、口岸各集装箱堆场及集装箱运输车队,必须具备经边防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集装箱监装员,负责出口装箱及运输过程中防偷渡的监督工作。
七、港务各港埠作业公司、理货部门在进行出口集装箱作业中,对空箱、敞顶箱要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
八、各有关船公司及所属船舶必须制定严密的防偷渡措施,切实做好开船前的自查工作。
九、市各级公安机关与边防管理机关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到信息共享,重点打团伙,抓蛇头。做好对外来人口的检查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可疑人员。
十、加强海、空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反偷渡社会治安一票否决制,不断提高发现、防范和控制能力,做到耳聪目明,敌动我知,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十一、加强对空港候机楼隔离区的通行证件发放及使用的管理。发证机关要进一步严密制度,严格把关,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各种通行证件逃避边防检查,进行偷渡活动,持证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各种证件使用规定。
十二、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海、空港口岸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反偷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支持与配合管理单位开展工作,遇有可疑线索,及时与边防、公安部门联系。(联系电话:24739028
、24739066 、 24739062)
十三、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任务,制定并落实反偷渡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在反偷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对因领导不力,反偷渡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在所辖范围内发生偷渡案件者,要追究其责任,对从事、纵容、包庇和利用工作之便搞偷渡活动的口岸工作人员,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
十四、建立反偷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及所属各分站、天津海关、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港务局、中散运输公司、天津海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外代公司、天津外运集团公司、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十五、反偷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年初召开上年度工作总结会,由参加联席会议各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政策、法规、制定反偷渡工作方案;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分析、研究当前偷渡活动的原因、规律、特点及对策;天津边防总站通报口岸反偷渡工作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奖惩制度;决议有关开展反偷渡工作的重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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