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粮油饲料货物严格进出库交接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出口粮油饲料货物的仓储业所承担的接卸、储存、集港等环节的管理,严格交接、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共同维护口岸信誉,经过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口岸委特制定《关于粮油饲料货物严格进出库交接管理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粮油饲料货物严格进出库交接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油饲料货物在仓储企业所承担的接卸、储存、运输各环节上数量与质量的交接管理,明确责任,依法维护库场、货主的权益和口岸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天津口岸地区承担粮油饲料货物接卸、储存、集港的库场,以及货主、和有关单位、货运代理(以下简称代理)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货物到达口岸地区、铁路车站必须按发货人填报的专用线库场送车。专用线库场在接车卸货时必须堆码整齐并认真清点件数,如发现所接件数与铁路运单件数不符,应及时请车站货运员清点认定。对铁路送达的收货人不明的货物,专用线库场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要主动查找收货人。
第四条 储存库场到专用线接货,双方应在站台共同清点件数办理交接,如出现短少,专用线方负责提供铁路货运记录。对堆码混乱无法点数的,储存库场可拒绝接运。
第五条 库场要严格入库验收,既要衡重又要点件,并将货物的重量、数量、破损及半袋件数、码放的区排垛号等情况在入库单上详细注明,并由货主签字。货物在储存期间货权发生转移的,新货主可进行抽重核对,但件数仍以原入库单为准。
第六条 货物出库,库场要按货主发货通知单组织发货。理货员要在现场监装点件,填写发货小票,承运司机持票于港内交货。
第七条 货物集港,发货库场要派员到商检局衡重,磅房逐车抄录本库发到的磅码记录,核查发出车辆是否进港和实际到货重量,收取承运司机小票。
第八条 进港货物不论是船放还是落地,均由承运库场向货主或代理交货,货主或其他代理必须履行职责,在码头认真点件收货,无误后在发货通知单上签字认可,然后货主或其代理再向港方或外理交货,不得由库场直接向港方办理交货。
第九条 货物在接卸、储存、运输环节中出现数量、重量短少,按以下原则划分责任:
1、 储存库场到专用线接货,发现件数与铁路运单所标件数不符,属始发站少装的由货主负责,属运输途中短少的由铁路负责,属卸后站台丢失的由专用线库场负责。
2、 货物自入库直至港内交货过程中发生短少的,由库场向货主承担责任。其中专用线至库场、库场至港内两个运输环节短少的均由库场向承运人追究赔偿责任。
3、 如货物入库验收注明的整袋数和半袋数与发到港内货主或代理查收的数量吻合,但入库检重(抽重)与港内衡重不相符的,应视为自然损耗,库场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货主或代理在港内对库场发送的货物办理签字后,如船方或港方对货物的数量提出异议和因货主(代理)现场无人致使库场无法履行交货手续而引发的问题均由货主或代理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发货库场利用货主(代理)不负责任,把关不严或按货主旨意,故意多报少发,私留货物被查处的除责令其补齐件数外,另视情况给予相当少以货值的罚款和限期停业整顿,直到吊销《天津口岸仓储业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发现承运人变卖所运货物的,由仓储管理部门对其处以货值1—3倍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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