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加强口岸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支持了外贸出口。当前,受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我国外贸出口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外贸出口持续增长,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对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外贸出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努力保持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研究制定了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特别是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作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当前重大部署的一项具体任务抓紧抓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主动出面研究解决当前影响口岸工作效率的各种问题,推动提高口岸的整体工作水平和效率。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宏观及政策层面上影响口岸工作效率的问题,并要求所属单位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行动,密切配合。

二、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口岸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加强协调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口岸设备更新改造,提高口岸货物通过及作业能力。口岸各管理部门要结合本系统(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针对高新技术产品通关的新特点,清理、修订不适应新形势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指导、督促本系统(行业)简化管理手续和业务流程,规范收费标准和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外经贸部要牵头研究解决通关过程中进出口管理政策层面的问题;海关总署要进一步规范报关行为,提高签发出口退税证明的工作效率;交通运输部门要研究解决提高运输单证准确性和规范运输代理行为问题;质检总局要研究解决加快查验、出证速度问题。

三、大力协同,密切配合。口岸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多道环节,提高口岸整体工作效率需要口岸各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为此,海关总署、铁道部、交通部、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和民航总局等六部门已建立由海关总署牵头的口岸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各地也要参照六部门的做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由地方政府牵头、口岸管理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做好本地区口岸管理协调工作。

四、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改革口岸作业流程,建立诸如“一站式”、“一条龙”、“一个窗口”等形式的口岸管理部门联合办公模式,完善运行机制和办事程序,提高管理效率。要广泛应用信息和网络技术,加快“电子口岸”的组织建设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口岸各部门之间的推广工作,尽快使口岸各部门在一个电子平台上运作,实现口岸管理信息化、网络化。


国务院办公厅
2001年10月9日